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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昆明**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初,昆明**有限公司利用昆明**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投资。此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以投资人本金随进随出,本金无风险、利息日结算(年利息11%-13%)等的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非法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资金,昆明**有限公司收取发展客户获取“返佣”的方式共非法获利1140佘万元,涉及投资入600 余人,非法吸收资金10.4 亿元,其中出金金额7. 7 亿元,目前尚有2. 6 亿元不能归还投资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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