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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5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天津市津南区,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门**室,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2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7月4日、1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亿**公司于2011年3月来津开展非法集资活动,2013年9月份,在本市河西区**路**园**别墅成立亿**公司天津办事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1年10月以投资人的身份在该公司进行投资,后于2012年9月份刘某某成为亿**公司经纪人在本市为亿**公司发展客户、吸揽资金。刘某某身为经纪人,其每月可以拿名下客户投资金额的1%作为提成,且其名下客户成为经纪人后,亿**公司会根据新经济人的业绩,给刘某某新经纪人名下客户投资金额1%以下的数额作为提成。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刘某某为了高额回报,以亿**公司的名义,采取通过在社会上口口相传的形式,宣传亿**公司业务,以投资外汇保证金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月息4%-7%),以与客户签订合同为手段,直接或间接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张某某、韩某某等人吸揽资金。刘某某名下客户共计41人报案,涉及投资金额24165914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0124492.51元。

在案件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患结肠癌。2018年10月2日2时40分,刘某某因病在家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在案件审查期间因病死亡,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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