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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5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赵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段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河北**有限公司扩大经营的名义,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路与**街交口**商务楼**室设立办公室,先后采用加盟保障金、借款协议等方式,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刘某某作为投资人,先后向该公司投资200余万元,并介绍朋友郭某甲、王某某、同事姚某某等人投资,涉及报案人数2人,金额500,000.00元,返还金额36,500.00元,造成损失463,50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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