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舰,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荣县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2日以荣检公诉报(移)诉【2020】1号移送案件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因本案与本院办理的罗某甲、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并案,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荣县公安局认定:2017年8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在微信朋友圈里发现“重庆**有限公司”在大量收购经营不善的保健品,很感兴趣,就加了微信好友。通过微信了解到,如果成为经销商,自己可以获得25%的提成,于是,犯罪嫌疑人罗某甲把自己在自贡市贡井、自井两个“北京同仁堂”店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等资料发给“重庆**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为64号和57号店,开始经营“老来福”产品。经营一个多月,犯罪嫌疑人罗某甲感觉盈利不错,又在荣县旭阳镇注册了两家“老来福”店,取得加盟店营业额25%的业绩提成资格。其中一店位于荣县旭阳镇后山广场附近,编号128号,店名“老来福体验店”,于2017年10月初开业,雇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负责经营;二店位于荣县新城水岸南苑,编号145号,店名“老来福线下体验店”,于2017年10月底开业,雇请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负责经营。犯罪嫌疑人罗某甲还安排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方某某去“重庆**有限公司”参加培训。两个店里有奶粉、饮水机、电视机、冰箱、日用品、床上用品等商品样品,其销售的价格高于实际价格数倍。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刘某某除领取工资外,按被害人每消费980元提成30元的标准提成,提成由犯罪嫌疑人罗某甲支付。
按照“重庆**有限公司”规定的“老来福商城会员章程”,在该商城购买产品返积分,设置五种会员消费返利模式:分别为银卡会员980元、金卡会员4900元、钻卡会员9800元、白金会员14700元、翡翠会员19600元,对应为五福会员(一二三四五福)进行积分返利,1分等价1元人民币。积分返利对应最高累计为:银卡会员1500分、金卡会员11420分、钻卡会员23820分、白金会员36220分、翡翠会员48620分。会员必须每年重复消费一次,否则,取消后续领取积分的资格,有效期10年。
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刘某某、方某某将会员消费收取的资金通过转账按时上交“重庆**有限公司”(该公司总部曾某某、罗某乙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重庆警方逮捕),该公司按照全国营业额的30%按比返利给每个会员,将积分兑换的现金转账至犯罪嫌疑人罗某甲指定银行账户,由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刘某某、方某某根据会员应返金额进行发放。
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刘某某、方某某利用“重庆**有限公司”的新闻发布、宣讲培训会等活动,虚构公司背景,以“分享经济”、“消费返利”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惑周围不特定公众消费购买商品成为会员;同时,以店内按摩椅等免费保健设备,以“坐一天,得一元”吸引周边不特定公众进店,聚集人气;对已购买老来福商品成为会员的以免费发放低价礼品和组织旅游等进行诱惑。
截止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刘某某、方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荣县发展“老来福”会员毛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徐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63人,非法集资93084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发展30人,非法集资354640元;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发展33人,非法集资576200元。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刘某某、方某某按照“重庆**有限公司”消费返利模式对会员累计返利 137582元,造成会员经济损失793258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获利7256.32余元,
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四川荣县2店店员,应对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和金额承担责任。但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仅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于扣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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