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甲系公安机关侦办的马某某(已起诉)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下线之一。2015年开始,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做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向众多人群吸收投资款,刘某甲得知后同意并向马某某处投资。之后,双方保持合作关系。后刘某甲为获取更多的利润,便向亲朋好友进行宣传,向亲朋好友筹措资金,并允诺高额利息,得知此事的亲朋好友,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便向刘某甲处投钱。刘某甲在上线马某某与下线之间,通过赚取利息差,获取高额利润。在此期间,刘某甲明知其母亲郭秀艳、表妹郭思宇、刘某甲父亲厂子的会计刘秀艳再次向亲朋好友宣传、吸收投资款时,不加以制止,对各种投资的钱款全部接受;同时刘某甲通过其母亲介绍刘某甲的舅舅郭新阶、刘某甲的表妹郭婷、郭思宇进行投资,通过刘秀艳介绍刘秀艳的朋友刘颖、刘秀艳的亲家候显明进行投资不加以制止,造成郭新阶损失25万元、郭婷损失8万余元、郭思宇损失8万元、侯显明损失47000元、刘秀艳损失19.8万元、刘颖损失30万元。刘某甲通过其朋友李亮联系张建成进行投资,刘某甲在明知张建成的钱款中有其亲友的钱,在吸收投资款时,不加以制止,张建成多次投资共计2850万元,得到利息600余万元,实际损失2200余万元,通过张建成的银行流水得知其投资钱款有其亲友进行投资。从2015年刘某甲向马某某处投资开始至案发时,刘某甲发展下线22人,由下线再发展的人员6名,下线共计24人。从上述24人处,刘某甲共计吸收下线人员存款人民币3790余万元,案发时,下线人员的资金仍有2770余万元未返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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