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衡阳市雁峰区**敬老院营销部**部业务员,家住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605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6日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04年创办了衡阳市雁峰区岳屏敬老院(又名夕阳红公寓),该公寓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组。为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供个人投资使用,李某某聘请人员进行营销策划,假借夕阳红公寓的名义先后在本市雁峰区金果路金果实业对面和中山南路新时代宾馆13楼成立夕阳红公寓营销部,招聘、组织营销团队通过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主要针对社会老年人群进行宣传,以高回报吸引其签订入住合同收取所谓入住保证金,以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李某某等人按照投资人缴纳入住保证金的金额和年限,设计了不同档次的所谓“客户入住权益卡”,对应相应的名为“福利补贴”的回报利率,档次越高,利率越高。
营销部下设财务部、办公室以及最多时达到15个专门负责对外宣传进行非法集资的业务部。每个业务部设一名部长管理、督促本部门的集资,部长以下为经理和业务员。为鼓励积极吸引社会大众投资,除底薪外李某某制定了提成比例:部长获得本部吸收资金的1%或者2%作为提成,经理获得下属业务员吸收的全部资金的0.8%作为提成,部长、经理、业务员获得名下直接发展的客户投资金额的3%作为提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入职夕阳红公寓营销部,系五部业务员。据统计其名下非法集资额为265万元;经审计其获利14.6035万元。案发后,刘某某退缴获利14.6万元。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阳市雁峰区夕阳红公寓(岳屏敬老院)入住合同书、续约承诺书、收据、居住权益、记账凭证、宣传资料、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屈某某、罗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全某某、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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