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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正阳县**乡**村**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栋**单元**室,原系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我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7日、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路**座**层)以QQ、微信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其发行的虚拟网络货币BRTR。客户在手机端下载BRTR软件,通过手机号码注册账户,之后以2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单位在该软件平台上以1:1的比例购买BRTR币,公司向客户承诺7天后返本付息(利息为126个BRTR币,相当于126元人民币)。其中朱某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负责整个公司的运作,**长和董事长助理,负责协助朱亮管理公司。从2019年7月初至今,已有上百人在该平台投资购买BRTR币,目前报案人数80人,涉案金额420余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系董事长助理,但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现有证据尚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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