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3********,汉族,初中,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5日下午,由于韩某某在王某甲、郭某某处办理手机分期贷款逾期未还,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四人找到韩某某以还款为由非法限制韩某某人身自由,开车将韩某某拉到沛县好人广场处,言语威胁并扣押韩某某的身份证后让韩某某离开,韩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跳楼自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