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住固安县**镇**村。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晚上8点钟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其父亲袁某某、母亲李某某和三人一起到被害人冯某某的娘家强行将冯某某带回**镇**村的家中,因为冯某某经常回娘家不回家居住等原因,袁某某用木棍对冯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和刘某某也用手对冯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冯某某的身体多处受伤,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其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且与被害人一方亲属已经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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