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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因感情纠纷,2020年05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杨某某带至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洪江村南门组何家湾龙洞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胶布将其捆绑在洞内石柱上进行威胁和恐吓,并对其殴打,持续时间长达一小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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