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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拘禁罪)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兴国,山东省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5时许,因感情纠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莒县***村**服装厂门口,采用拖拽的方式将被害人魏某某强行拉上车,二人在车中发生肢体接触,魏某某的手腕、颈部受伤,后刘某某又不顾魏某某反对,驾车将魏某某从莒县**镇带至青岛市即墨区*单元楼出租房中。在去青岛的途中,魏某某姐姐打电话,魏某某向其姐姐撒谎与同学吃饭并且不回家,并且让其朋友帮忙撒谎,因未打通朋友电话,后在向其姐夫某某发求救短信,侯某某报警。12月5日0时许,青岛市某某区警方接到魏某某家属报警后将魏某某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5日0时许,莒县公安局在青岛公安局某某分局配合下,将刘某某在青岛市某某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魏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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