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家务农时,在家后山田地中拾得一支火药枪放于家中防贼;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周某某处借得一支火药枪一直放在家中辟邪用。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借得的一支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拾得的一支火药枪因机件不完整,无法作出鉴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辩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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