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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2020年6月1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双峰县公安局杏子派出所民警在双峰县杏子铺镇**村**组的被不起诉某某家排查枪支、弹药时,刘某某主动从其家二楼杂屋内交出两支疑似“鸟铳”的发射器具和28粒疑似军用子弹的弹药。经鉴定:该两支发射器具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28粒疑似军用子弹为国产56式步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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