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8〕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40********,汉族,小学文化,系涟源市**退休工人,住涟源市**镇**宿舍**号;因非法携带枪支,2018年3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日决定不予执行;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位于涟源市**镇**宿舍**楼卧室床铺的架子上,检查出发射器具一支并依法予以收缴,后民警将刘某甲带回涟源市公安局。同月20日,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持有的发射器具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物证鉴定书;4.检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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