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8日09时许,鸡笼派出所民警到刘某某家采集指纹时,询问刘某某家里是否私藏枪支,刘某某主动从其家中衣柜里拿出1把火铳交给民警。经鉴定,该火铳被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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