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通告,规定绍兴市外荡水域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禁渔。

2020年5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属于绍兴市外荡水域的绍兴市越城区**镇**村,采用电击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捕获各类鱼类341尾。                     

当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警察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某某,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年六月五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