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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电鱼工具在龙港新光村云凤河金浦桥旁河道电鱼,后被苍南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捕捞的水产品等物。经查,龙港新光村云凤河金浦桥旁河道水域属于江南河网禁渔区,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属于禁渔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政府文件、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加层的证言、归案经过;

3. 被不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情节较轻,又无前科劣迹,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正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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