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君山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洞庭湖禁渔的情况下仍从家中拿出一个地笼网来到东洞庭湖钱粮湖镇古月湖段,并将地笼网放入了东洞庭湖古月湖段水域里非法捕鱼。6月9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将之前放在东洞庭湖古月湖段水域的地笼网取出水面,并将地笼网里的渔获物取出之后再次将地笼网放入了洞庭湖里。后刘某某拿着捕获的渔获物刚上大堤,被君山公安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地笼网1个、渔获物6.7斤。经君山区渔政管理站鉴定,刘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止使用的工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采取的不是大规模杀伤性的电力捕捞方式,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