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8时许至2020年3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在禁渔期内,仍在三台县芦溪镇芦花大桥下(琴山村与彭家巷之间)涪江河里使用两副刺网捕得3尾鲤鱼、3尾草鱼和8尾红尾密鲴,共计17.201公斤,并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六幅地笼网捕得鲶鱼、黄颡鱼以及其他杂鱼共计1.809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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