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我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卢某某(另案处理)在禁渔期,在黄滩河金鸡乡东风桥河段使用地笼捕鱼,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当场搜出所捕野生水产品共计0.32千克。2020年6月16日,经大竹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卢某某二人所使用的地笼为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经过调查走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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