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杨某某、欧某某3人在广安市广安区**附近,利用拦河网捕鱼,共计捕得鱼3公斤左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捕鱼工具拦河网、手网、竹篓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捕获所得鱼不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拦河网1张、手网1张、竹篓1个,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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