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渔船在安化县马路镇株树山金鸡坳河道内投放了3张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9月16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渔船在该水域收取渔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共捕获渔获物约0.24kg。经安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刘某某使用的是三层刺网,总长度21厘米,平均每目大小为4.2厘米,所用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扣押的渔网及渔获物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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