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2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禁渔期内未经捕捞许可,在禁渔区涟水河涟源市桥头河镇石狗村河段,使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捕鱼。当日9时许,刘某某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鱼虾等)3.1公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缴纳增殖放流费-鱼苗款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在涟源水域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涟政通[2020]2号文件、收据、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增殖放流费-鱼苗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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