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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奶名刘**,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5********,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潘某甲、潘某乙窜到黄平县**镇**村**路组**段,用电鱼机捕捞河鱼,半小时捕获河鱼119尾,共0.975公斤,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潘某甲、潘某乙、刘某某已投放鱼苗,增值放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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