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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2********,汉族,初中,群众,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9时30分许,**乡居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抬网在自然水域捕鱼,捕获杂鱼0.15公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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