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渔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局**楼**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社区**组。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28日5时许(禁渔期为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龙沙区嫩江边葫芦头和橡胶坝交界处,用“花篮”渔网(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非法禁用渔具”)捕鱼时,遇公安巡逻,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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