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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刘某某伙同陈某某使用由陈某某事先布设在三门县健跳镇平岩港旁滩涂上的地笼网,非法捕捞鳓鱼等水产品共三公斤左右。后二人在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认定,该地笼网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

2020年7月28日,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刘创县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但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可由渔业管理部门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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