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德惠市**镇**村**屯**组大坝下伊通河边(系其他自然江河,属禁渔区域),违规使用网目小于2.6厘米的挂网在河中捕鱼2.7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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