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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德惠市**镇**村**屯**组大坝下伊通河边(系其他自然江河,属禁渔区域),违规使用网目小于2.6厘米的挂网在河中捕鱼2.7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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