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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6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1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丈夫魏某某(已起诉)驾驶一条木船从本市**镇**村**组外滩出发,沿东荆河水域行至**村**河段,魏某某使用自制电网下水电捕鱼,刘某某负责分拣捕捞的鱼类。次日0时许,魏某某、刘某某二人回到潘坝村四组外滩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06.8 公斤及电鱼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禁捕通告、扣押清单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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