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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农场**分场**队**号,现住**农场**分场**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下午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非法捕捞工具地笼子,在杨坡坦长江故道监利水域监利县杨州泵站电排河禁渔区内捕鱼,次日下午6时许到该水域取回渔获物回家途中被民警现场查获,并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地笼子3个、渔获物共计1.68公斤等物品,3个地笼子经监利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鉴定为禁捕工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自愿购买鱼苗放生长江,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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