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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58********,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禁捕期在禁捕区—临湘市**镇**村黄盖湖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地笼”进行捕捞活动。次日6时左右,刘某某在收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刘某某捕捞的水产品共计6.54公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出资2000元购买鱼苗参与本院组织的增殖放流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临湘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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