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花园村**组**号,住湖南省溆浦县**镇馨缘酒店。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6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溆浦县卢峰镇城北防洪大堤上,使用可视锚杆在溆水河里捕鱼,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捕鱼使用的可视锚杆为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捕鱼的地点为溆浦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渔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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