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29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五里**镇**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双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该通告明确规定浏阳河为常年禁渔水域,在禁渔水域严禁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等违法活动。2020年9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两张长度各为30米、60米的三层刺网至长沙市开福区浏阳**附近水域,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拉网实施非法捕捞。当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渔网两张及非法捕捞的渔获10.65公斤。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使用的三层刺网中间网目尺寸均小于规定的8厘米,是禁用渔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浏阳河长沙市开福区段以投放鱼苗方式进行了生态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称重照片、捕捞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湖南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等书证、照片;2.证人康某某、王某某所作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非经营性质捕捞,且捕捞水产品数量不多,危害不大,案发后,积极投放鱼苗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