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20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许,在禁渔期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某在西峡县太平镇下河村看沟组沟口桥下的河道内用电瓶、转换器、竹竿、网兜等制成的打鱼机捕鱼,被巡逻民警查获,打鱼机和捕获的1公斤鱼被当场扣押。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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