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侦查机关重报,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侦查机关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去至大通江河通江县永安镇取水点河段下2张条网捕鱼,该河段属于常年禁鱼区。通江县水产渔政局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并喊话刘某某,刘某某未回应继续下网,本次刘某某未捕捞到渔获物。其使用的条网为禁用工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