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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五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许至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禁渔期内在青田县**镇**村瓯江流域内,以高压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147尾,共计重量1.62公斤。该案案发时间2020年05月27日,处于丽水市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禁渔期。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补偿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青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渔业资源补偿金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较少,重量较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补偿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由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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