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五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许至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禁渔期内在青田县**镇**村瓯江流域内,以高压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147尾,共计重量1.62公斤。该案案发时间2020年05月27日,处于丽水市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禁渔期。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补偿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青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渔业资源补偿金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较少,重量较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补偿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由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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