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29日两次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在松花江农安县**镇江口段,刘某某在明知松花江及其支流系禁渔期,该水域禁止捕鱼的情况下,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共计捕获杂鱼0.1K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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