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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3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29日两次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在松花江农安县**镇江口段,刘某某在明知松花江及其支流系禁渔期,该水域禁止捕鱼的情况下,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共计捕获杂鱼0.1K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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