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明知卢某甲(另案处理)、卢某乙(已判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将卢某甲、卢某乙位于蓟州区侯家营镇南周庄村内的1799棵杨树收购、砍伐,同时李某乙将上述杨树的非主干部分先后卖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刘某某明知上述树木无采伐许可证,仍然多次予以收购并变卖。经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勘查、计算,该1799棵杨树的立木蓄积共计822.744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材积计算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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