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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工艺品商行,住江阴市**街道**号**工艺品商行(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为: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3年11月左右,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水晶市场购买玳瑁制品1件,后存放在自己位于江阴市**号的店内准备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包含背甲的部分为玳瑁标本;玳瑁属于海龟科,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同时被列入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I。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份左右,在广东省广州市**区**珠宝城收购象牙平安扣4件,其中2件已出售,另外2件分别赠送给其朋友。案发后,其中一枚赠送的平安扣已追缴。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象牙制品;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同时亚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或II。

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购玳瑁制品及平安扣仅有其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其出售玳瑁制品未成功,出售平安扣亦仅有其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3枚平安扣未扣押到实物,是否属于象牙制品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购玳瑁制品及平安扣的主观目的系出于招财、镇宅、保平安,收购的玳瑁制品背甲不属于玳瑁,扣押到的平安扣体积小,价值少,刘某某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影响极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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