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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罗庄区**期**号楼**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830539****。

本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用品采购基地大卖场1楼56号“**部落”内以400元的价格在黄某某(另案处理)处处购买象牙平安扣一个。经鉴定,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案发后,赃物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依法上交赃物,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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