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新疆喀什市**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在侦办“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时,发现刘某某涉嫌收购疑似象牙制品。2019年6月19日,在新疆喀什市商业步行街后门,侦查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抓获,同时在刘某某处查获2支疑似象牙手镯制品(重量为0.0435克、0.0425克)、2支疑似象牙平安扣制品(重量为0.0436克、0.0028克)。经鉴定,刘某某涉嫌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的4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的物种:象牙制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涉案价值为5516.7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购买该动物制品用于自己收藏,没有用于出售,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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