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4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9211974********,汉族,**程度,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镇**村**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两爪鳖(又称猪鼻鳖)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通过**网从谭某某经营的“****水族”店铺以570元的价格购买两爪鳖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爪鳖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上述两爪鳖已被救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交代、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