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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检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德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喜欢养龟便在淘宝网上一宠物店铺购买了2只陆龟,此后还购买了乌龟缸、龟粮等物品,将该2只陆龟饲养于其位于德阳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2020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了解到刘某某饲养陆龟的情况,遂联系了刘某某,刘某某主动配合侦查员对其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上交了该2只陆龟。公安机关委托了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2只陆龟进行了鉴定,查明其外表特征均符合赫曼陆龟特征,该2只动物物种为:龟鳖目(Tes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陆龟属(Testudo)、赫曼陆龟(T.h.boettgeri),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2500元/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购买并饲养2只赫曼陆龟的事实。经查,刘某某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扣在案的2只赫曼陆龟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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