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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1万元的价格在眉山市东坡区“长虹山庄”农家乐内向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只猴子及2只孔雀、2台冷风机等物,刘某某将猴子、孔雀饲养在眉山市东坡区“梦里水乡”农家乐内供游客观赏。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只猴子系藏酋候,属哺乳纲灵长目猴科动物,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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