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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狞猎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9********,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季,被告人刘某某在望奎县**城购买粘网一张,回家后刘某某将粘网立在自家院子北侧进行粘鸟,前后共计捕捉29只,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刘某某家发现死体鸟21只,活体鸟8只,粘网一张,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生物救护繁育中心鉴定:刘某某捕获鸟类有朱雀3只,灰背2只,极北朱定雀2只,田1只,共计8只,其中死体鸟类朱定雀20只,锡嘴雀1只,共计29只均为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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