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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0********,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新余市渝水区**村**栋**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新余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新余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0日上午,胡某某伙同李某某、蒋某某、傅某某驾车前往**村委**镇**村委,准备到**村委一处山场收取猎获物,到达**村委新冠肺炎防控点时,四人谎称是检查卫生的工作人员,骗取了防控点工作人员的信任,被允许驾车进入**村委。胡某某到达他提前安装了自动报警猎捕工具的山场后,发现猎捕工具猎捕到一只麂子活体,胡某某将麂子杀死后隐藏在山场草丛中。胡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傅某某返回时被**村委防控点的工作人员所怀疑,防控点工作人员报警反映了相关情况。高新公安分局出警后查明,胡某某等人当天到**村委山场是为了收取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公安民警将胡某某藏匿的猎获物麂子及猎捕工具进行了扣押,将案件移交至市森林公安局。经新余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胡某某自2019年5月份以来,使用网络上购买的自动报警钢丝套、捕兽夹等猎捕工具,在新余市水西镇、下村镇、河下镇、仰天岗、马洪办、夏莲林场、双林镇、界水乡、良山镇等地的山场,多次伙同他人放置自动报警钢丝套、捕兽夹等猎捕工具50多套(只),捕获并杀害了野猎、黄麂、野兔、黄鼠狼以及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胡某某猎捕到野生动物后,将野生动物杀害后用作自家食用、赠予他人和对外销售。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2019年5月份以来,受胡某某邀约曾经5次随同胡某某前往狩猎山场,帮助胡某某搬运猎捕工具,配合胡某某安装猎捕工具和收取猎获物,并分取食用了猎获的野生动物,构成共同犯罪,涉嫌非法狩猎罪。

经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手机中提取的被非法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照片及在作案现场收缴的一只野生动物死体照片进行物种及保护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手机中提取的被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照片所示的鸟类野生动物为白鹇【拉丁学名:Lophuranycthemera】,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被抓获时当场收缴的兽类野生动物为小麂【拉丁学名:Muntiacusreevesi】,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刘某某参与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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