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7月31日被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保护其位于浚县小河镇共产主义渠大碾桥东岸北侧100米的苹果园内的果实不被野鸟叨食,在果园内架设3张粘网,致使35只野鸟被粘到粘网上。经鉴定:刘某某非法狩猎动物共4类,第1类动物为麻雀共1只,为“三有动物”,第2类动物为白头鹎共1只,为“三有动物”,第3类动物为棕背伯劳共1只,为“三有动物”,第4类动物无法通过形态确定其具体种属共32只。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检举、揭发了浚县森林公安局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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