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身份证号码36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现,位于**镇**村**村小组“***”自家一水稻田里有野猪多次来吃稻谷。为防止野猪吃稻谷,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利用自家民用电源插电板、电线等工具,从其家客厅一直布电线至该稻田田埂四周(共布了550米电网线),对野猪进行狩猎。每天晚上9时许插上电源,至次日凌晨4点切断电源。9月21日晚,经群众匿名举报被侦查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但理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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