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武城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设立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2020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武城县**镇**村自家高粱地周围架设捕鸟粘网三张,2020年9月16日办案民警接群众举报,发现在刘某某架设的粘网上悬挂鸟类死体71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猎捕的71只鸟中70只为麻雀,1只为红尾伯劳,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粘网等物证;2.到案经过、武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寇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武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7.宣传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