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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41944********,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住涞源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没有办理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粘网在涞源县糖酒公司大院内捕猎野生动物,2020年5月12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捕捉的黄雀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已七十五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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